但是,美容机构在提供美容服务时(即林女士接受的唯一治疗措施是进行注射药物),且有可能对林女士造成身体损害,因此美容机构应当向林女士披露所使用的药物名称、注意事项、副作用,并经林女士同意。
该告知行为应当作为美容机构向林女士披露的主要义务内容,但从美容机构提供的证据来看,并未反映出其完全履行了该义务,故美容机构在履行合同时,存在根本违约。
林女士据此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因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无合同解除后就责任承担问题的相关约定,故法院鉴于美容机构已向林女士提供了美容服务,根据公平原则,林女士应向美容机构支付一定的美容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