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酌情判决美容机构返还林女士部分美容服务费253760元,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中关于认定协议无效的内容,维持了关于返还费用的内容,美容机构仍需返还林女士253760元。
(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女士虽然获得了多数费用的返还,可毕竟也是花费了6万多元,而且自己还遭了不少罪,怎么算也是得不偿失。
只能说,美容这事还是要慎重再三啊!对此,您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