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林女士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因其缺乏相关证据证明其人身损害属于美容机构的医疗服务导致,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却出现了一个重大瑕疵,在论理过程中确认了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却在判决中认定,双方协议无效。
关于费用退还问题上,则判令由美容机构向林女士返还美容服务费253760元。(林女士因其实际接受了注射美容而应负担20%的费用,即63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