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作出后,林女士倒觉得还可以接受,但美容机构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称:
1、一审判决认定《美容服务协议书》无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及事实基础,属于严重错误。而且即使美容机构在告知、披露的过程存在瑕疵,也不构成根本违约。
2、林女士已经接受了全部的治疗服务,而一审法院却仅以主观臆断,认为美容行业普遍收费较高为由,而要求美容机构返还合同价款的80%,显失公平,也无任何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双方签订的《美容服务协议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关于林女士要求解除上述协议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