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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行和按摩师发生关系,同时网络直播,法律上如何定性?(2)

发布时间:2022-01-29   来源:未知  点击量: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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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笔者在书写案例时,基于篇幅考量,没有交待其中的一个情节,孙某在家聊天时,加入了一个直播群并收取费用,孙某将强奸女按摩师的全过程实时直播到群里,供人观看,并收取费用。

  本案中,孙某传播直播视是否为物品,以前有过争议。目前,普遍认为将视频过程复制到介质上后,就成为物品,因此,本案中,孙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结语:法律具有稳定性,法律一经制定并实施,就不能朝令夕改。法律是完美的,但变成文字时可能存在缺陷,法律人的使命就是将有缺陷的法条解释得没有缺陷。司法解释也应根据不断出现的具有共性的多发的新情况,与一流的刑法学者专家达成共识,适时作出解释,以使刑法变得更鲜活、更富生命力。司法解释不能创设新的罪名,但完全可以在已有罪名基础上扩大解释,以适用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案中,应对孙某按强奸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两罪并罚。以上仅为笔者个人观点,敬请指正和讨论!

  来源:身边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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