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滕州市**厂职工,群众,住滕州市**镇**村**号。2017年3月9日因猥亵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滕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滕州市**路**号楼**单元**室刘某某家中维修暖气期间,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将刘某某按倒在床上后摸其胸部及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证言,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