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一女子学微整形 , 结果把自己整残了(2)

发布时间:2018-03-15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量:59

快递月饼丢失消费者获赔1.8万元

2017年9月18日,消费者欧先生在吴川市某快递公司邮寄十箱价值一万八千元的月饼给北京的朋友,邮费300元。数天后货件未见到达,经查才知道邮件被他人冒领,欧先生多次交涉,该公司以没有保价为由,只同意赔偿5000元,欧先生认为不合理,随即向吴川市消委会投诉。

调解结果

经消委会调查并调解,快递公司赔偿1.8万元给欧先生,双方无异议。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该快递公司不正确履行发件验视制度,未经寄件人所托,让他人冒领,应该属于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关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中订立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应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消费提示

消费者邮寄贵重物品,最好采取保价措施,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微整形成了“危整形”

2017年9月26日,市消委会接到陈女士的投诉,称其在某美业美发培训服务部学习微整形,期间,经不起低价诱惑,在学员的围观下,由授课老师进行了微整形手术。手术后,眼睑无法完全打开、鼻孔有异物,呼吸不畅,日夜被病痛折磨,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该机构授课老师赔偿消费者3万元。市消委会视消费者损害康复情况,将支持消费者向该机构获取合理赔偿。同时,将该案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案件点评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微整形属于医学美容,只有医疗机构才能开展,上述所谓的“微整形培训班”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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