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一女子学微整形 , 结果把自己整残了
发布时间:2018-03-15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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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即将到来之际
小编就来盘点一下
那些年,“被坑”的经历
被“坑”又成功维权的经历
销售员承诺后离职 4S店拒兑现赠品
2017年1月16日,吴女士在湛江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13.6万元的小汽车。销售人员黄某曾承诺赠送价值约1万元的汽车用品及油卡,吴女士担心事后反悔,当场与黄某签定赠送协议书,但随后要求公司兑现赠品时却遭到拒绝。
当消委会到该4S店了解情况时,4S店表示,所签合同是业务员个人行为,公司并不知情,且该业务员已离职,因此赠送内容与本公司无关。
调解结果
经人民法院调解,该4S店与吴女士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按约定为消费者兑现赠品。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黄某系该汽车公司的销售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离职,并且盖了汽车公司的销售业务章,是代表公司的经营行为,因此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即汽车公司承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汽车公司在出售汽车时承诺赠送的赠品,可以视为买卖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消费者对承诺赠送的产品有求偿权,商家明确拒绝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履行赠送赠品的义务,都是违约行为。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管是出售商品还是赠品,商家对其承诺都有效力,均受法律约束。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车时应将商家的口头承诺写入合同中,以书面形式约定商家给予消费者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