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4S店再现纠纷!兰州一女子坐引擎盖上维权(2)

发布时间:2019-04-18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量:75

  对此,周女士认为,在验车、试车中发生的事故,责任不应该由购车人承担,且发生事故时,不应该属于“提车后”。

  但鹏峰奔驰4S店方面表示,该起事故是发生在客户“提车后”。

  

奔驰4S店再现纠纷!兰州一女子坐引擎盖上维权

 

  鹏峰奔驰4S店最终用追尾货车的保险,进行了理赔修车。

  4S店:是应车主“额外邀请”驾车发生意外

  16日上午,鹏峰奔驰4S店展厅经理刘兴华就此事向澎湃新闻表示,车辆发生事故是在“交车全部流程已经完成后发生的”。

  他告诉澎湃新闻,“当时一切都没有问题,钥匙也交到周女士手上了”,他们只是收到周女士额外邀请,周女士称其想要再详细了解一下车的功能。一名销售顾问带周女士再次熟悉新车功能时,销售人员在正常行驶途中,被一辆货车追尾。

  刘兴华表示,该货车司机当场向周女士进行了道歉,保险公司也已经受理该案,明确指出由货车承担全部责任。

  刘兴华还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出于对客户心情的考虑,与周女士进行了协商,并由4S店出具了一份协议书。

  记者从该协议书看到,4S店承诺为周女士新车进行两次保养、赠送一辆单车、并对车辆进行维修以达到出厂标准,还赔偿周女士2000元安抚金以及3000元租车费作为补偿……

  但他表示,“客户对此并不满意,还经常来店里闹”。

  对于交车流程一事,刘兴华回应称,“交车之前,出保安亭门口之前,客户对新车包括交车流程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她是一切确认无误后才签的字。”交车当天,他们先带周女士看车,包括对车进行讲解、与车合影等全部流程走完后,才带周女士去签字确认的,并不存在先签单的情况。

  刘兴华还表示,他们没有要求使用周女士的驾驶证办理理赔,“销售员的驾驶证一直都带在身上,所有的理赔都是用销售员的(驾驶证)来办理的”。

  专家:消费者签字确认的过程应尽量审慎

  就此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认为,目前因为无法还原事件真相,该问题需分情而定。若如周女士所说,该车是在交车过程中,由4S店工作人员造成的车辆损害,则应由货车肇事方和4S店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4S店可根据该职员的行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进行责任追偿。

  邢鑫表示,若如4S店所说,该车是在交车签字完成后,由周女士额外要求造成的车辆损伤,则周女士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原则上,《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事件中,无论真实情况如何,周女士都已经进行了签字确认,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尽量审慎。

  他同时表示,作为车行来说,消费者已经签完字,即便是免费帮忙,也要有谨慎和注意,如果有过失,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增强企业信用、美誉度等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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