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子铺卖豆腐脑罚款1.5万,处罚合法但不合理(2)

发布时间:2023-11-23   来源:未知  点击量: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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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虽然岳某没有严格按照市监局的规定,履行进货单义务,但结合市场的交易习惯,岳某的行为已经尽到了初级审查义务,而且岳某在事后主动承认了错误,改正了违法行为,确立了正确的食品安全意识。

  综上,可以认定岳某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疫情如此严峻的当天,对经济形势原本就大幅度下滑,对一个个体工商户罚款3万元,无异于雪上加霜。因此,市监局的处罚过重,故将罚款数额变更为1万元。

  一审判决后,市监局不服,上诉到了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的目的,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一审法院的判决考虑了岳某违法行为的性质本身及其经营的现状,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因此予以维持,对市监局的诉求予以驳回。

  食品安全是“民心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给予违法者必要惩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但无论如何,都不得违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严惩固然有效果,但也不能处以天价罚款。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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