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男生解救遭猥亵女同学,对猥亵者还手被批捕。能否“反转”?
乔志峰
17岁男生出手解救遭猥亵女同学,对猥亵者还手后被批捕羁押。
河南焦作市民王恒波反映,去年12月,他17岁的儿子王勇(化名)出手解救一名遭猥亵的女同学时,被猥亵者追上朝脸上打了一拳,“我孩子下意识还了对方一拳,对方倒地,我孩子又往他屁股上踢了一脚,就送那女孩回家去了。”而令王氏父子没想到的是,他们之后被警方告知,猥亵者鼻子粉碎性骨折,王勇估计要负刑责,但双方可协调解决。
不过,王恒波家因为经济状况窘迫,拿不出对方所要求的赔偿金,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今年12月14日,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下达逮捕通知书称,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该局于12月15日对涉嫌故意伤害的王勇执行逮捕,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目前,王勇已经被羁押在焦作市看守所接近半个月时间。但王恒波了解到,身为社会人员的猥亵者现在苏州打工,未受到任何处理。(12月30日大河报)
想必大多数人都知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遇到坏人猥亵少女时出手解救,属于见义勇为。而猥亵者太过嚣张,被制止后还追上男生殴打,男生予以还手,属于正当防卫。
出于最朴素的情感和最基本的常识,大多数人都认为,一个人在遭受伤害或遇到其他人遭受伤害的时候,有权进行必要的自我防卫。这既是出于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跟非法行为作斗争,打击施害者的嚣张气焰,有助于社会整体法治氛围的形成。
可是,现在猥亵者没有受到任何处理,救人者却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批捕羁押,令人惊诧和不解。
当然,以上观点建立在媒体现有报道内容的基础之上。案件是否还另有其他隐情或不为人知的情节,需要当地司法部门及时披露更多细节,回应公众关切。
近年来,由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引发的争议案件委实不少。比如去年10月红星新闻披露的一则案例:
2017年4月19日深夜,因为琐事,河北省保定市男子赵某与妻子田某发生争执。争执的地点,位于田某哥哥田丰的家中。争执中,赵某取出一把尖刀,刺向田某腹部;田丰见状,举起一把铁锹上前制止,双方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赵某被打成重伤,最终不治身亡。
2018年7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田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6年;保定中院二审时,同样认为田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
田丰提起申诉。2019年7月,保定中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决,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8月,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田丰为使家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携凶器伤人的赵某,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徐水区人民法院准许检方撤诉。
上述案件,也是一波三折。当事人先是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并判刑,申诉后撤销原判,认定其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场命案,由于再审出现了反转。这当中,经过了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但好在法律的判决最终维护了社会正义,体现了法律“惩恶扬善”的作用。
今天提到的“17岁男生解救遭猥亵女同学,对猥亵者还手后被批捕”的案子,在被媒体报道、形成舆论热点之后,能否出现转机进而实现“反转”呢?我们拭目以待。
我们不能低估此类案件起到的社会影响和引导作用。有位网友就评论说:“经过这一次,即使最后他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也很大概率不会再去见义勇为了,同时其他人看到这个判定浪费的时间成本和煎熬,也会害怕见义勇为后可能产生的不知好坏的结果。”不得不说,TA的担忧并非没有一点道理。
因此,不管是法律解释层面,还是具体执法层面,都应当明确鼓励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唯有如此,才能弘扬社会正气,让恶人不敢为非作歹,让好人敢于“该出手时就出手”,而不必忍气吞声,做沉默的羔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