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经司法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1毫克/100毫升;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7毫克/100毫升,均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阈值。
经初步调查,3月10日晚上,张某和张某某在市中区通悦路某酒馆喝酒,一直到次日凌晨结束。警方调取的监控画面显示,出酒馆后,张某某独自走在人行道上,随后张某驾车追上张某某,将其拉上车,张某某由右后方车门上车,张某拉开驾驶室车门,接近1分钟后才上车,随后,该车驶离原地。
张某某上车后换到了驾驶室位置,张某则坐在张某某腿上驾车,驶至岷河南街被查。张某最终承认了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
目前,张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