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职业打假”变味,​被列​“​扫黑​除恶”对象,多人被逮

发布时间:2019-07-19 文章来源: 点击量:267

导读:《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本是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消费权益的正义武器,而该团伙不用来维护权益而以敲诈营利为目的,将法律法规视作开展敲诈勒索的作恶工具,大肆知假买假索要高额赔款,且还设计套路让商家入局转而进行敲诈勒索,因该团伙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打击,更使他们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进行敲诈勒索。

【案情】

2017年10月,章某在罗湖区文锦大厦潮府上品酒楼上班时, 一名顾客委托其代买汕头市南澳镇生产的自制海马酒,同年 11月13日,顾客到店里取货并刷卡支付。后再次委托章某代买20瓶海马酒,并在酒到货后刷卡支付(两次购买酒货款合计17280元人民币)。

11月27日,顾客向章某发送一张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举报的图片给被害人,向该酒楼负责人索赔10万元人民币,并称给钱就取消举报,否则就利用 举报方式让酒楼被查处不能再正常经营。

接到报案后,警方经过初步调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立案侦查。

经过缜密调查,一举捣毁以李某等6人为主的“职业索偿人”团伙。

【“职业索偿人”作案套路】

“职业索偿”群体通过故意买假,甚至不惜采取敲诈勒索等犯罪手段向经营者索偿,以达到获取私立的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3倍的损失。

《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

201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指导案例中,将“知假买假”“寻假买假”视为普通消费者,并对其请求赔偿行为予以支持。

正是钻了这些法律的空子,再加上前些年假货泛滥,市场监管不力,这才催生出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特定职业。可以这样说,职业打假人初期有其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监管的逐步完善,其存在的必要性越来越小,这也促使他们越来越频繁打法律的擦边球,走向法律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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