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上海砍杀小学生致2死,凶犯患有精神疾病,为何还会
发布时间:2019-05-26 文章来源: 点击量: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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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2019年5月23日上午10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年11时30分许,黄一川尾随该校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学生家长张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黄一川拿出斩切刀进行砍杀,造成谭某某因被锐器砍切项部造成颈椎、颈髓及椎动脉离断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费某某因被锐器砍切头面部及左手掌等处造成颅腔开放、左手离断等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金某某、张某某头部等处损伤构成轻伤。
经鉴定,黄一川有患有精神疾病,但依旧被判死刑,法律依据是什么?
“
彬彬回答:
黄一川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嫌疑人黄一川是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他的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因此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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