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车窗抛物​行为赢​奖励​,高额奖金引纠纷,起诉后为什么不

发布时间:2019-05-24 文章来源: 点击量:75

如今,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管理部门为了增强市民的文明意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积极鼓励市民举报各类不文明行为,这对于城市建设是有益的。

而早在4年前,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就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对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不文明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来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不文明行为,对市民举报“车窗抛物”行为,核实后每条奖励100元。

《办法》的出台的确调动了广大市民的积极性和热情,然而本是一件好事,却引发一起市民与城管之间的“官司”,到底是怎么回事?

市民提供“车窗抛物”1955条,请求城管支付奖金19万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间,柳州市民叶先生基于《实施办法》规定,向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部门)提供车窗抛物、车轮带泥、车辆滴撒漏等不文明行为视频1955条,请求城管部门按每条线索100元奖励,共计19万余元。

城管部门认为,这些视频线索中,符合条件的只有941条。但是,城管部门没有全部按《实施办法》予以奖励,对部分视频线索,仅同意按上班加班工资支付报酬,即按每天100元予以奖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叶先生先向柳州市信访局投诉,后转交城管部门处理。2018年10月8日,城管部门答复,按柳州市市容局文件,而不按《实施办法》执行奖励。叶先生即要求向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信访复查。该厅回函,认为本案争议性质是劳动争议,建议走劳动仲裁程序。

叶先生与柳州市劳动仲裁委联系后,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民事中的悬赏广告纠纷,建议走司法程序。

叶先生认为,《实施办法》是一种悬赏广告形式。自己完成悬赏广告内容,属于债权人,有权请求城管部门无条件及时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但城管部门未按《实施办法》执行,只按加班工资支付报酬,搞双重标准,违反了《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原则。于是,今年,他将城管部门诉至城中区法院。

那么,本案的争议点:叶先生与城管部门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法院为何最后驳回起诉?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诉请向被告主张奖励,系依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该办法系行政部门因行政管理需要下发的行政文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原告叶某根据《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基于此,5月22日 ,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一审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那么常见的有哪些是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呢?仅列举部分。

1、 集资纠纷案件。

2、 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3、 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4、 用人单位不缴、欠缴或者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5、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生活工作中遇到一些纠纷、矛盾,人们都会选择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并不是所有民事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就一定会受理。这其中包括了一些不会被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大家还是要了解清楚。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