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名学生殴打校友两人被反杀聊聊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19-05-15 文章来源: 点击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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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苏淮安开发区警方通报,12日当地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情。经初查,邹某(男,21岁)、邱某(男,21岁)、冯某(男,21岁)等人因琐事纠纷殴打蒋某(男,19岁),蒋某用匕首捅伤邹某、邱某、冯某(涉事人均为某学院学生)。后邹某、冯某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邱某受轻伤。蒋某已被抓获。
目前来说,网友的评论相当一边倒,都认为蒋某应该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
但是很遗憾,根据现行的法律条款,蒋某倒是有可能会被轻判(尤其是近期这类案件只要能激发民众关注基本都得到了轻判),但是按正当防卫无罪处理的可能性不太大。
我们来看看,刑法对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普通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从法条也能看出来,只有针对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情况下,才能展开特殊的正当防卫。
举一下比较极端的例子。
比如几个同学围着你,每个人都在推你骂你,你直接把人杀了,这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比如几个同学围着你,每个人都拿着管制刀具,拿针刺你眼睛,这明显就可以展开特殊的正当防卫了。
但这样极端的例子往往只会出现在考试题里,现实中的例子都比这些极端例子复杂得多……
这也是昆山龙哥那种“教科书般的特殊正当防卫”很难出现的原因。
仅就警方通告的有限信息来分析,事情的起因是琐事,很难得出叁人已经对蒋某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的结论。
而且通告未提到叁人携带武器,蒋某却有匕首,这个背后很可能有更多的隐情。
公共场所中威胁人、殴打人的行为固然应该被惩处,但这个惩处的代价不应当是一条命。
同时,虽然说通报中提到了当事人是某学院的学生,但这并不能得出这起事件是校园暴力的结论。
而且,其实讲句实话。现在这个世界,几十岁已经历世事的大人之间的暴力问题都叁天两头曝光一个,指望现阶段就完全解决校园暴力问题岂不是过于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