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事件女受害者报警,警方已受理!

发布时间:2019-10-10 文章来源:未知 点击量:126

【#阿拉善女受害者发声#:我没做过 别人利用我非法牟利】10月9日,内蒙古#阿拉善英雄会事件#持续引关注。参加英雄会的21岁张女士,遭部分网友传播为淫秽视频女主角。张女士报警并对外发声辟谣,临沂警方已受理。此前,阿拉善官方透露,警方未发现英雄会有聚众淫乱情况,对网传淫秽信息展开调查
阿拉善事件涉事女主发声:我没做过脏事儿,有人别有居心
(视频截图)

在此小编也提醒广大网友谨言慎行,切莫以身试法!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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