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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发文严打非法高利放贷“高利贷​入刑​”​门槛降低​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点击量: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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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中国商网(记者 李远方)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打击目标锁定为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非法高利放贷。

CNSPHOTO供图

非法放贷屡禁不绝

近年来,随着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了校园贷、套路贷、裸贷等事件和现象,由此还引发了暴力催收、侵犯个人隐私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今年5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经过网络侦查发现某犯罪集团通过网贷APP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通过电话轰炸、发送PS不雅照片等“软暴力”手段非法催收债务,以此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仅徐州籍借款受害人便达200余人。今年7月,徐州铜山警方专案组分别前往广州、东莞、深圳、杭州、西安等地组织开展抓捕行动,一举打掉多个犯罪团伙窝点,抓获涉案嫌疑人102名。目前已初步查明该团伙非法放贷1.6亿余元,谋取非法利益4000余万元。

据办案民警介绍,套路贷不只是套路,不只是借贷,而是真实的犯罪。由于套路贷的作案手法恶劣、隐蔽,如不及时彻底铲除,就会有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不明真相的群众就会落入套路贷的陷阱之中。在这些网络套路贷受害人中,有的初涉网络借款,却发现自己怎么也还不清贷款,进入了早已设计好的圈套之中;有的家长反映孩子在网络上借款,却在还款的过程中发现借款越还越多,各种“软暴力”催债严重阻碍了青少年健康成长;有的群众在网上借款后翻几倍还款,被迫将房子卖掉甚至背上巨债。此外,该团伙分工明确,有审核、放贷和催款等完备的管理体系。套路贷成了广大群众深恶痛绝的犯罪行为,严重地干扰了社会正常秩序。

近年来,为规范整治校园贷,银监会、教育部等部门连续下发一系列文件。然而,一些借贷平台穿上新“马甲”,改头换面变身为回租贷、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美容贷”等多种新名目,踩在监管的灰色地带中,在大学生中渗透并日益猖獗。

据了解,2012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仅四五百件,而去年已增长至近3000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厉莉调研发现,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大量涌入,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民间经营性放贷行为。民间经营性放贷业务快速发展,虽然在满足部分群体的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也引发了诸如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侵犯个人隐私、过度信贷、虚假诉讼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非法放贷行为的地下性、隐蔽性、逃避性,给行政机关执法带来重重困难。非法放贷主体故意不取得经营资质,进行地下经营性放贷,司法机关在民事审理中,也很难认定其是否属于经营性质的放贷。

她表示,在刑事层面,一些非法放贷主体对债务人实施的多为威胁、恐吓、滋扰等软暴力,这些软暴力游走于现行法律边缘,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面对非法放贷过程中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时,往往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即便其暴力程度触犯了现行刑法,法律惩治的也只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等衍生行为,而无法打击非法放贷这一根本诱因。

意见即日生效施行

意见第一条即提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意见同时明确,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并且规定“即日生效施行”。

意见对非法放贷行为及其入罪条件进行了严格界定和限制。例如,意见明确规定非法放贷行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避免打击面扩大,确保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受影响。

而所谓“情节严重”则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为基准,同时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即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个人非法高利放贷对象超250人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如果出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即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值得注意的是,规模化的高利放贷往往与当地黑恶势力勾结,如出现不能收回借款时,会动员职业催款人上门催讨,如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去借款人家吃住,言语威胁借款人及其家人,对借款人及家人实施跟踪,严重的对借款人及家人实施暴力殴打,甚至实行长时间的非法拘禁。

为此,意见特别明确,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有业内人士表示,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高利贷对社会和民生危害极大,高利贷入刑是法制进步的表现,是针对民间借贷市场乱象的一剂猛药,对于净化民间借贷市场会有很大帮助。但也有人担心,将非法放贷入刑是否会产生负面作用,不但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不利于厘清合法民间借贷和非法放贷的明确界限。

对于此举是否会影响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加剧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防止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冲击正常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对于民营企业来说,高利借贷无异于饮鸩止渴,是民营企业的“绞索”而非“救星”。此次出台意见打击非法高利放贷,有利于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于维护正常市场环境、有利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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