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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市公司造假应​降低​涉​刑门槛​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  点击量: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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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董彦岭

7月5日晚,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发布公告称,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通过上述方式,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23.81亿元、30.89亿元、39.74亿元和24.77亿元,4年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9.21亿元。

康得新4年累计利润总额才72.03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康得新4年是连续亏损的,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尽管其造假手段隐蔽,但康得新造假并非没有征兆。要虚增利润,就要虚增收入,这些收入最终要表现在资产上。因为存货容易盘点,不易虚增,相对于其虚增后的营业收入,存货比率明显偏低,2017年和2018年只有2.3%,不到行业里其他公司的最低比率5%的一半。

怎么办?那就虚增货币资金,其账面货币资金就有100多亿元。而货币资金又通过和母公司及银行现金管理三方协议,从账户提至母公司统一管理,相对比较隐蔽。但最终纸包不住火,一个10亿元的到期债务把公司绊倒了,因为这100多亿元的货币资金根本就是子虚乌有。

接下来的疑点就是如果虚构收入、成本,公司的大部分客户、大部分出口业务估计也是假的。为什么服务康得新6年之久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和作为公司定向募增主承销商的恒泰长财证券集体失明失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也只有在债务暴雷以后才介入调查,日常监管到哪里去了?

信息披露,几乎是外部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唯一窗口。因为,国际上成熟的证券市场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要求都比较高,比较严。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甚至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要通俗易懂。因为它面对的是大量缺乏专业知识的投资大众,信息披露的质量关乎投资者的选择。如果违反了信息披露的规定,要面临严重的处罚。财务造假,是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公然践踏,应严刑峻法,加大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对造假的上市公司及高管一定要严厉处罚。对于此案中造假的康得新和钟玉,证监会表示“康得新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作为公司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钟玉给予警告,处90万元罚款。这两项罚款还不够119亿元造假的零头,但这已经是财务造假的顶格处罚。现在新证券法呼之欲出,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修订就是提高处罚上限。此外,还应该降低涉刑门槛,起诉坐牢,让造假者牢底坐穿。

同时,对相关专业中介机构要严厉处罚。这里最核心的两个机构就是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负责证券发行事宜的证券公司。为什么需要进行财务审计,就是要通过专业中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来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提供背书;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发行的核心中介,对股民更是负有广泛的责任,不能一罚了之。

对公司出现严重造假而未被发现,可能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和上市公司勾结,共同造假,以获得业务机会和高额中介收入;第二,未能尽责,未能发现上市公司的造假问题。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属于失职渎职,要严格处罚。

造假和违规处罚太轻,成本太低,是造成造假泛滥的重要原因。很多上市公司都存在着或轻或重的造假问题。因此,有必要严刑峻法。

另外,加强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建设,启动对监管中失职行为的问责机制,也是遏制上市公司造假的重要环节。再者,在这个过程中受害最深,最无辜的还是散户股民,他们应该有一个得到适当补偿的机会。

(作者系山东财经大学区域经济研究院院长、教授)

责编: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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