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节奏的社会
点外卖已经是家常便饭
外卖员迟到或态度差
也并不少见
然而
因为打了一个差评
外卖员上门威胁的
你见过吗?
01给差评遭上门威胁
上海一女子因点外卖给了差评,遭到外卖员上门报复、砸门、辱骂恐吓,还被勒索200元的“赔偿”。
外卖员威胁该女子:“差评给我取消掉!3分钟解决不了,我就弄死你!”之后女子报警。当天下午,该外卖员被警察带回派出所,并以寻衅滋事拘留10天。
女子称,因自己当时在通话中,外卖员未能打入,通话后订单显示已经送达,便打电话过去问情况。外卖员态度恶劣称已经送了一次不送了,于是女子提交了态度恶劣的差评。次日,便发生了外卖员砸门威胁的场景。
女子向外卖平台投诉后,平台只是提出补偿100元优惠券。
02责任如何划分?
疫情之下,外卖成为消费者的重要选项,而因外卖产生的纠纷也并不少见。
消费者有权利给差评吗?当然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该外卖员错了吗?当然错了。本案中,外卖员以寻衅滋事被拘留10天。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那么在类似事件中,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我们参考了法院相关判例和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郁丽律师的意见认为,这需要分情况来讨论,重点在于送餐人员与平台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第一种情况:
该送餐人员属于外卖平台的员工,与平台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由平台支付工资、奖金提成并缴纳社保,那么送餐人员与平台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
如果送餐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平台需要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第二种情况:
基于劳务派遣关系,即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员工社保,派遣至外卖平台专门从事送餐工作,那么: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这种情况下,送餐人员在送餐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外卖平台,若劳务派遣公司存在过错的,也需要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种情况:
基于合作关系。外卖平台与第三方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基于合作关系,由合作公司的雇员为外卖平台提供配送服务。
该种模式初步考量与劳务派遣有一些相似,实则并非如此,外卖平台是否需要对配送人员在配送过程中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还需要落实到合同是如何就发生侵权赔付的问题进行约定的。
总之,平台在招募骑手时就要严格把关,对骑手的服务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所要求。在工作过程中,更要加强培训和监督,切不可撇清关系甚至无视。
03互相理解
无论是点外卖的人,还是送外卖的人,都是为了生活而辛苦工作。
外卖员因差评而上门威胁,触及了法律的红线,不管是什么情况,都不能这样做。大家常说互相理解,给些宽容,但互相理解并不意味着自动放弃差评的权利。
倘若消费者不挑刺,也不纵容,遇到问题积极解决,许多事情都会迎刃而解。行业的理性发展,离不开我们每个人的努力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