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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女子遭虐​致死案为何应公开审判?

发布时间:2020-11-25   来源:  点击量: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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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禹城一22岁女子遭夫家虐待致死的案件受到广泛关注。

11月19日中午,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对该案有关情况的通报:本案未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原审不公开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因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不公开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这是什么意思?禹城市人民法院在一审期间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
这是关注案件进程的朋友们当前的两大困惑。

愤慨痛心:22岁女子遭夫家虐待致死

厘清这段“法言法语”,还要从案件本身说起。

2019年1月31日,山东德州平原县方庄村女子方某洋被夫家虐待致死,年仅22岁。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本案采用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方某洋公公、被告人张某林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方某洋婆婆、被告人刘某英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方某洋丈夫、被告人张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被害人方某洋之母)丧葬费37562元、误工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42562元。

一审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德州中院。德州中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未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原审不公开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德州中院同时明确表示,将在案件重新审理期间,加强对禹城市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确保严格依法公开公正审理,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将及时公布

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现代司法制度有两个重要支点,一是司法独立,一是司法公开。公开审判第一次被提出,是在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法学名著《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出版)中。他抨击封建社会拷问、秘密审判等制度时说:“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此后,公开审判原则被世界各国相继以立法形式确立。
在我国,公开审判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司法工作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司法改革的重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被视为我国人民法院严格履行公开审判职责的重要举措。

与此同时,考虑到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是多层面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开审判反而会造成对权益的损害,我国法律对不宜公开审判的案件类型做了相应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应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经权利人申请,法院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隐秘角落:家庭虐待、暴力应公开审判

由具体新闻说开,此次女子遭虐致死案一审期间,禹城市人民法院选择了不公开审判。显然,该案未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三位原审被告均系成年人。那么,难道本案涉及个人隐私?

要回答这个问题,须先回答何谓个人隐私。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对“隐私”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即“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不可否认,虐待罪的犯罪行为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难免会涉及一些私人事宜,但公开审判就意味着公开其私密空间、活动和信息吗?就会影响自然人的私生活安宁吗?

很显然,就本案而言,答案是否定的。更何况,如果仅仅以涉及两性、家庭关系,就认为虐待家庭成员的有关案件可以不公开审判,那么家庭虐待、暴力等这些本来就发生在隐秘处的犯罪行为很有可能被“从轻发落”。长此以往,法律的指引和教育作用又从何谈起呢?

须知虽然家庭虐待发生在家庭成员间,常常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等问题,但这种隐蔽性无法阻挡法治力量的介入,更不能成为不公开审判的考量因素。

换言之,反家庭虐待、反家庭暴力没有隐秘的角落,无特殊情况人民法院理应公开审判,这是法律的底线,也是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

注:文章部分配图来自网络,图文不相关
本期编辑:高 健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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